送醉酒女同事回家被要求发生性关系,又被告强奸!男子:我冤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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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案件回顾

  强奸案件,一直以来都算得上法律实务中最复杂多变的案件了,受到当事人主观想法的极大影响,又由于本身案件的证据单薄,强奸案件的判定也是颇具争议。今天想和大家分享的一个案例就是类似的一个案例,来自江苏省宿迁市的一个小伙,以下是小伙蒋某的私信内容:

  田律师,我最近遇到了一个麻烦事,有人要告我强奸!4月底,我们项目组聚会,一共有4男一女,因为我酒精过敏就没有喝酒,其他人多喝多了,聚餐结束后,大家就让我去送那名女同事回家,其他人打车回家,我把她扶上车后,她就开始脱衣服要求和我发生性关系,我知道她喝多了就没有理她,但是她反复要求我和她发生关系,我没有把持住,就在路边停车和她发生了关系,不料,第二天,她却报警了,说我强奸了她!我真的冤枉啊!她非说自己当时断片了什么都不记得了,我该怎么办啊!

  案件分析

  从法律角度讲,怎么样才能被判定为强奸呢?有两点是构成强奸行为的重要条件,缺一不可。

  一、以暴力胁迫手段(也可是非暴力手段,但是趁女子酒醉或熟睡)

  二、违背妇女意志

  强奸罪成立通常要由公诉人列举嫌疑人如何采取的暴力胁迫行为(语言恐吓也属于这一范畴)的证据,并据被害方当时如何表述不愿意进行性行为(违背妇女意志。有些特殊情况如果被害人当时出于恐惧,不敢进行不愿意的表述也可以成立强奸罪)的证据。在这起案件中,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,主动向蒋某要求发生关系,但在事后恢复清醒又称违背了自己的意志,该如何认定呢?

  有很多强奸案件,被害人在发生性关系时处于半推半就或者默许的情况,但在事后反悔,向公安机关报案。这种情况,就必须与被害人遭受强奸时不能反抗、不知反抗、不敢反抗的情况相互区分,不能就此认定发生性行为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。但是,如果本案中被害人醉酒后,完全失去意识处于昏睡状态,由蒋某主动和其发生性关系,那么毋庸置疑,这就属于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的“捡尸”型强奸行为。是违法的。

  那我也和蒋某取得了联系,并且行车记录仪明确的记录了当时车上发生的一幕,被害人系主动脱衣服并要求和蒋某发生关系,那么,要准确认定被害人当时的主观意志,就不能仅仅依据被害人的笔录,而要结合其近期生活状态、饮酒历史等情况综合进行分析。因此,不能仅仅凭借被害人的笔录证明蒋某就是实施了强奸。

  再扩展来讲,如果酒后乱性不是主观意志,那么酒后强奸他人就失去了主观故意。因为酒精对人大脑的影响是相同的,不存在性别差异,所以不能说男性酒后就有主观意志,女性酒后就没有主观意志。否认了酒后的主观意志,那么酒后交通肇事、酒后危险驾驶等各种罪名的基础就不存在。

  点评

  因此我认为蒋某也不用过分紧张,毕竟有当初的案发视频可以证明自己并不是强奸。但是我个人认为虽然没有主观故意,但有客观行为的存在。在明知对方意识不清醒的状态下或者无法判断对方意识是否清醒,仍然与对方发生性关系,作为一个清新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应该具有克制行为。而不是顺应对方“模糊”的状态下,实施不该有的客观行为,这样是不道德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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